农机服务合同甲方:长沙县三明农机专业合作社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农机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一、服务方式1、乙方将 面积 亩承包给甲方 ,每亩价格 元,累计 元。2、甲方必须按乙方的工作时间竣工,不能影响种植季节。3、乙方按承包资金的总额 % 支付甲方油费,剩余款项竣工后来一次性付清。二、服务的基本条件乙方必须配套提供水源,以及施肥等有关事项,不得影响机械正常作业。三、农机服务期限1、水稻种植以一季种植为单位,蔬菜种植以一季菜为单位。2、乙方必须与甲方订立一年种植合同,如须续签,另行商定。四、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推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当年合同标的机械租赁费的 2 倍。2、如果违约金尚局限性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违约金与赔偿金之和应与守约方的具体损失数额相等。4、甲方农机服务延误农时,每延迟一天,按当年服务费的 1%支付给乙方违约金。五、其它商定1、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对乙方的土地实施农机服务,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含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