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交通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全部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公开的内容: 含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单位应当公布本单位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根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与否收费等; 第四条 各单位、执法机构应当在其法定的权限范畴实施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新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自该法律、法规及规章颁布施行之日起,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六条 各单位、执法机构对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证照、同意文献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进行公示。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公示范畴内全部内容都能够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单位及有关负责人员应当为查阅提供尽量的方便。 第八条 各单位、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度,明确负责人员专门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顿。 第九条 除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献外,其它公示内容实施审核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公示。 第十条 含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实施的许可事项公示的内容进行审核。 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成果应当经实施机关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各单位、执法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的办事地点、投诉网站、电话或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执法公示的形式可采用在办公场合公示栏或触摸屏公示、印制办事指南,也可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 市交通局将以交通网站作为公开的平台,按照规定进行执法公开。 第十三条 违反上述公示规定所应承当的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需公示而未公示的,对负责人员予以警告,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再次发生的,予以通报批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而未进行公示的,按照《天水市交通局行政执法过失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