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11 月 20 日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总 则第一条 本规定的主旨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状况,本规章规定我司与代理商之间的有关合作事项
第二条代理商的销售区域代理商销售的区域,依《市场开发合作合同书》来决定
代理商如欲在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销售活动,应事前与我司联系,获得其书面承认
第三条 经营产品 代理商所经营的首信产品必须是合同中规定的我司委托销售、并附有“首信”品牌的产品
第四条 销售责任额代理商的销售额即为第三条规定商品的总额
销售责任额由我司根据市场状况进行制订,代理商执行
代理商须于每月 15-20 日之前,向我司上报上 月的销售总结和下个月的销售计划
我司将根据代理商的销售完毕状况进行对应的奖罚
第五条 经销处的设立代理商可在自己的责任范畴下设立经销及代办处等
但设立之前须与我司联系,获得其书面承认方能实施
第六条 销售价格货品自我司公布给代理的商品价格与代理商卖给顾客的售价,必须根据另外规定的价格表或对应的价格政策来进行
前项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及时书面告知后者、后者接到我司的书面承认方得实施
第七条 有关资料的提出代理商应按照我司的规定定时提交必要的资料(如客户名册、销售计划和报告等)
第八条 我司交货方式与运费我司以公司所在地为给代理商的交货地点
但如代理商另有请求提出,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
有关前项,如另有请求则产品的装箱费、运费、保险费由代理商负担
第九条 退货当货品与代理商订购内容不符或不合格的制造责任明显为我司全部时,方能接受退货条件
第十条 付款条件产品付款方式为电汇或支票
在合同签定的前三个月内,代理商根据合同的款额,按照合同商定方式付款
第十一条 暂停出货代理商如未能推行合同付款义务、发生其它违约状况或出现不可抗力状况时,我司将暂停给其发货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