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品退(免)税管理方法(1994 年 2 月 18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以下: 一、有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下列简称“出口公司”)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品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同意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公司的货品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品; (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公司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品; (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品; (四)运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公司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五)公司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品。三、下列出口货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品、古旧图书; (三)卷烟; (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公司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品; 国外规定免税的货品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公司出口货品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同意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品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原油; (二)援外出口货品; (三)国家严禁出口的货品。涉及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四)糖。 五、出口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品后,不管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品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六、对出口原高税率货品和贵重货品,仍按《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有关明确部分出口公司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告知》(国税发〔1992〕079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非指定公司出口原高税率货品和贵重货品不得办理退税。 七、出口货品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办法为: (一)出口公司将出口货品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应根据购进出口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公司,也可按合用不同税率的货品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品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 (二)出口公司兼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