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防备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涉及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技术合同、劳动合同等),应当根据本制度执行。 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出具其它法律文书(涉及授权委托书、单位证明函等),应当参考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公司设立合同管理部门,全方面负责法律咨询、法律事务和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1)负责联系公司聘任法律顾问;(2)负责管理公司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台账,填写合同报表,保管合同文本、变更函件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办理合同资料年终究档,建立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原件由行政部、财务部各执一份)。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管理第四条 合同承接人签约前必须对对方主体资格、代理身份、代理资格、履约能力及合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收集整顿有关资料,以备合同进行评审。第五条 对外订立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对外订立合同。第六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各部门所需的合同文本由合同管理部门统一购置或定制。第七条 各部门的合同都应按统一规则编号。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笔迹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精确。第八条 订立依法能够设定担保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规定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确保、抵押、留置、定金等对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确保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含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对对方当事人的确保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进行审查。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接人应当亲自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订立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第十条 合同承接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根据。第三章 合同履约管理第十一条 合同承接人应当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推行其合同义务,并按照合同商定全方面推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第十二条 在推行合同过程中,根据状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推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接人要及时解决,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状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第十三条 接受合同标的物时必须通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的标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