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 0 1 5 年8 月2 9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 0 1 6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 0 1 6 年1 月1 日生效) 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 0 1 5 年0 8 月2 9 日 生效日期2 0 1 6 年0 1 月0 1 日 章 节3 章6 7 条 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文书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目录 1 法规条文 ▪ 主席令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2 历史修改版本 ▪ 2 0 0 0 年4 月2 9 日修订版 ▪ 1 9 9 5 年8 月2 9 日修正版 ▪ 1 9 8 8 年6 月1 日生效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 0 1 5 年8 月2 9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 0 1 6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 0 1 5 年0 8 月2 9 日 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