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
,男,1950年3月18日生于湖省县,汉族,农民,住县村
系被害人的父亲申请人
女,1954年5月10日生于湖生县,汉族,农民,住县村
系被害人的母亲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一)
,男,1986年7月11日生于XX省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村7组25号
被申请人(二)
,1984年4月5日生于XX省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组23号
被申请人(三)
,男,1986年6月9日出生于XX省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塘村13组
被申请人(四)
,男,1986年4月15日生于XX省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村5组2号
申请事项: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因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XX省中级人民法院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共计人民币75433
00元,其中被申请人赔偿两申请人经济损失75433元的35%,即26401
55元;被申请人赔偿两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75433元的35%,即26401
55元;被申请人赔偿两申请人经济损失75433元的15%,即11314
95元;被申请人赔偿两申请人经济损失75433元的15%,即11314
95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内给付
该判决已于2008年12月10第1页共2页日作出,四被申请人对该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均未提出上诉,该一审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生效判决规定的给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