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题 ■ 刘 某 与 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订 了 为 期 3 年 的 劳 动 合 同 , 自 2013 年 2 月 1 日 起 至 2016 年 2 月 1 日 止 , 双 方 约 定 试用 期 为 6 个 月 。 2013 年 6 月 18 日 刘 某 向 公 司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并 向 公 司 索 要 经 济 补 偿 金 。 公 司 认 为 刘 某 没 有 提出 解 除 合 同 的 正 当 理 由 , 且 解 除 合 同 未 征 求 公 司 意 见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 因 而 不 同 意 解 除 合 同 , 并 提 出 如 果 刘 某 一 定要 解 除 合 同 , 责 任 自 负 , 公 司 不 但 不 给 予 刘 某 经 济 补 偿 金 , 还 要 求 刘 某 赔 偿 用 人 单 位 的 损 失 , 即 在 试 用 期 内 培 训 刘某 的 费 用 。 试 分 析 : 1. 刘 某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是 否 需 要 说 明 理 由 ?为 什 么 ? 2. 刘 某 是 否 可 以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为 什 么 ? 3. 用 人 单 位 应 否 给 予 刘 某 经 济 补 偿 金 ?为 什 么 ? 4. 刘 某 应 否 赔 偿 用 人 单 位 的 培 训 费 用 ?为 什 么 ? 1. 不 需 说 明 理 由 。 刘 某 在 2013 年 6 月 18 日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 尚 处 于 试 用 期 内 , 我 国 《 劳 动 法 》 未 规 定在 试 用 期 内 劳 动 者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须 说 明 理 由 。 因 此 刘 某 不 需 要 说 明 正 当 理 由 。 2. 可 以 单 方 解 除 。 试 用 期 是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双 向 选 择 的 考 察 期 , 双 方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因 此 刘 某 可以 在 试 用 期 内 提 前 3 日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 不 用 与 用 人 单 位 协 商 ,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行 为 是 法 律 所 允 许 的 。 3. 用 人 单 位 不 应 给 予 刘 某 经 济 补 偿 金 。 因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要 求 是 刘 某 提 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