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员培训资料(第四版)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2 0 1 1 年1 0 月2 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 3 号公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实施的建设工程房顶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实施检测
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检测见证人员以及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平行检验中的检测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建设工程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当在检测合同签订后的 20日内,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施工现场检测试样的抽取、制作以及对建设工程实体的现场检测,应当按照规定在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实施
检测试样抽取、制作时,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当对检测试样张贴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并现场将检测试样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
唯一性识别标识由检测行业协会统一发放并登记管理
同一检测项目应当有不少于两名以上的持证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操作员应当对检测操作的规范性和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经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确认(确认报告检测结果和报告真伪)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检测见证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将检测试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建设、监理或者施工单位要求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
检测处 1000元 1万元:取样未按照技术标准抽取或者制作;见证未按照规定张贴、嵌入;检测未按照规定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