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株洲职工大学(工业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发放办法(试行) 为适应课堂教学改革的需要,全面公正客观地评价老师们的工作,建立一个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教师评价体系,公正合理地分配绩效工资,调动教师们的工作积极性,创建品牌学校,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绩效考核办法:该办法旨在提高教师的责任意识和竞争意识,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创造性,全面提高我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一)一般性规定:1、凡我校在职在岗的专任教师均应按本办法进行绩效考核
学校公派进修学习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人员,仍需考核,其学习进修情况必要时由学习、进修单位提供
2、分学期进行教师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教师师德表现、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实绩,特别是教师参与课堂教学改革的情况及其成效
3、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第:优、良、称职、不称职,其中优为考核对象的15% ,良为 25%,余为称职(符合不称职条件的除外)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定为不称职:(1)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2)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和法纪以及学校管理制度受到处分及处理的;(3)一年累计旷课 12 节(旷工达4 天)以上者;(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5)一年内上下学期考核得分均在60 分以下的
5、根据《考核评分细则》进行绩效考核,常规考核满分为100 分,加分项目另行计算,且不封顶
每年的上半年只考核常规,不加分,下半年既考核常规,又考核加分
扣分以各项分值为限,但扣分超过该项分值的,仍然按照“考核每扣0
1 分,则扣岗位工资10 元”的规定执行
6、学校实行坐班制,由各处(室)系考勤考核,并由学校行政和教育教学巡视检查人员抽查
7、旷工的,如有课,按旷课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有课,则按行政管理人员考核办法的规定处理
8、评分细则中未列举而有必要处罚的,由考核委员会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