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人民调解制度中国人民调解制度 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很有中国民族文化传统和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
民间调解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在抵抗封建地主统治、翻身求解放的土地革命时创立,经过抗日战争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逐渐进展和完善起来的
几十年来,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进展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深受广阔人民欢迎
一、民间调解自西周奴隶社会至今已有几千年的文明史 人民调解制度渊源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
中华民族的祖先,把原始氏族首领解决内部纷争的调解与合解方式带进了文明时代,在西周奴隶时代开始建制
据考证,在 3000 多年前的西周官府中,就设有“调人”、“胥吏”的官职,专司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
到 20XX 多年前的秦汉时期,官府中的调解制度进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
县以下的乡、亭、里设有夫,承担“职听讼”和“收赋税”两项职责,“职听讼”即调解民间纠纷
唐代沿袭秦汉制度,县以下行政组织没有审判权,乡里民间纠纷、讼事,则先由坊正、村正、里正调解
调解未果,才能上诉到县衙
我国历史上实行行政司法一体化,县官即法官
明代沿袭和进展了历代的调解制度,并将民间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法律规范
《大明律》专门有关于“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的规定
根据《大明律》的规定,明朝在乡一级专门设置了调解民间纠纷的处所“申明亭”,由耆老、里长主持调解并形成制度
清代县乡以下基层组织实行保甲制,设排头、甲头、保正,负责治安、户籍、课税和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民国县下设区、乡、镇
民国政府《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都规定,区、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其成员需由具有法律知识和素孚信望的公正人士担任,并且由所在区、乡、镇公民中选举产生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民间调解这种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