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流程图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提供材料:1.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信访人的基本信息; 复查、复核机关的名称和原办理、复查机关的名称; 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 复查、复核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信访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2.信访事项原处理、复查意见书;3.相关证明材料;4.其他有关材料。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流程图不予受理条件:1.信访事项不属于本级复查或复查机关受理权限范围的; 2.无正当理由,超过 30 日请求复查或复核的。 受理条件:1.申请人(本人)不服办理(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2.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3.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范围。 4.属于受理机关职权范围。 5.自收到处理(复查)机关的书面答复意见 30 日内提出申请。 案件审查对原办理、复查机关的职责权限,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事实认定、法律和政策依据适用、行文法律规范及处理程序等。 案件调查调查取证(查阅、复印相关档案资料)约谈信访人和责任单位,核实相关情况情况特别复杂或有必要的可召开协调会、听证会初步复查(复核)意见办案人通过对案件调查,初步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经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审查后,作出最终意见。 维持处理(复查)意见原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行文法律规范的变更处理(复查)意见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文不法律规范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明显不当的。 撤销处理(复查)意见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原办理、复查机关超越职权、层级办理的作出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复查(复核)意见书 1.送达信访人(直接、邮寄、委托、公告等方式送达)2.送达相关责任单位。3.送达时间:15 个工作日内。 案件督查督办对变更、撤销原处理、复查意见,责令下级行政机关根据规定办理、复查。 结案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装卷、归档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