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起(计量器具强制检验)最新目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2019 年第48 号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发布。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P(型式批准)和 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2020 年11 月 1 日后以上产品尚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和 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2020 年11 月 1 日后以上产品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 机 构 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 续 完成检定工作。 四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 检总局公告2005 年第145 号)、《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 检总局公告2006 年第5 号)、《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 细 目录》(国 家 计量局〔 1987〕 量局法字 第188 号)、《关于调整〈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的通 知 》(质 技监局政发〔 1999〕 15 号)、《关于调整〈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的通 知 》(国 质 检量〔 2001〕 162 号)、《关于将 汽 车 里 程表 从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取消 的通 知 》(国 质 检法〔 2002〕 386 号)、《关于颁 发〈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试 行)的通 知 》(技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