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思考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几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之浅见 【内容摘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民事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本文试就其概念、特点、适用后的法律后果、穷尽执行措施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标准、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对现实工作的指导意义等予以简要分析。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一民事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是在2009 年 3 月 19 日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文件《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一种结案方式,现就此相关问题谈谈本人的一点粗浅见解。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概念 简单说就是对民事执行案件,在执行人员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征得申请人同意后,终结这一次执行工作程序的结案制度。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中,必须告知申请人,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启动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特点 1.适用的对象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2.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就是完成法律规定的执行工作; 3.适用必备条件是必须征得申请人同意,或申请人虽不同意但经过听证; 4.适用的告知语特别,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启动执行程序。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种特殊终结制度,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执行程序暂时终结,暂时终结后根据情势变更可产生不同后果: 1.申请人或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申请或依职权再次启动执行程序; 2.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申请人不申请,法院也没发现,执行程序不再启动; 3.申请人想启动执行程序,但无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据,执行程序启动不了。 四、穷尽执行措施和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认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关键点在于。一是穷尽执行措施;二是确无可供执行财产。 穷尽执行措施,首先应当做到四查,即查存款、查车辆、查房产、查投资。针对法人穷尽执行措施是指:(1)在人民银行调查开户登记情况,商业银行调查银行存款;(2)在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土地、矿产;(3)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调查房地产;(4)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股权、投资权益、商标注册、专利;(5)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车辆;(6)在证券交易部门调查股票;(7)在其他部门调查财产。 针对公民穷尽执行措施应做到。(1)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