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的财税处理作者:陈金祥来源:《财会学习》2013 年第03 期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财税处理的相关规定(一)会计准则的规定1.《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2.《应用指南》规定:(1)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2)企业合并等特殊交易或事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于购买日比较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3)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二)税法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以下简称“59 号文件”),规定,企业合并可分别适用两种税务处理方法:1.一般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按照法定程序以公允价值对转出资产、负债进行清算,而合并企业,则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2.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企业合并符合 59 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五项条件,并且作为企业合并对价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支付的部分,可以被合并企业原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作为合并企业接受的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一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X 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非股权支付的部分,应在交易当期,被合并企业按以下公式确认相应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一(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X(非股权支付金额一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三)税法规范与会计规范的差异分析1. 如果按规定对被合并企业采用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应以合并时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