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合同法通则简介欧洲合同法通则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履行的种类、不履行、 不履行时救济手段以及一系列一般问题(如适用、任意法特点、概念规定及交易过程中的一般行为义务等)。该通则第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始于1982 年并持续到1995 年,欧洲合同法委员会在此期间召开 12 次会议磋商该部分内容并最终确定了总计59 条的内容。该通则的第二部分起草工作始于 1992 年并持续至1995 年,委员会就此共召开9 次会议讨论该部分内容。第二部分共计73 条,涉及到如下内容:合同的订立、代理权限、合同的生效(包括意思表示瑕疵,但不包括违反强行法和违反善良风俗的规定)、合同的解释以及合同的内容和效力。第三部分与第二部分不同的是,第三部分至始并没有与业已出版的前两部分统一出版,而是单独刊行。该通则的三个部分全部由上面已经提到的欧洲合同法通则委员会起草,该委员会基于个人的动议而成立,其成员由来自欧共体所有成员国的学者组成。该通则受到美国法重述的启示:每一卷都包括委员会一致同意的条款内容,此外, 还包括案例适用在内的条款评注(comment) 以及比较法上的法律批注(note),该批注主要涉及到欧盟成员国的国内相关规定,当然这也兼顾了国际条约、尤其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3 个委员会的工作语言基本上全部是英文,其余为法文。欧洲合同法通则并不仅仅在外表上接近美国法重述,该通则在更大程度上旨在法律统一,从民族国家的法律角度出发,前者比后者更追求法律改革和推动法律发展。因此, 较之于美国法重述的立法者,欧洲合同法通则的起草者面临一个更具创造性的任务,因为前者仅赋予其工作一个宣示性、确定美国共同私法的功能。当然,委员会一如既往努力探求欧盟所有成员国合同法的共同核心(common core)以及探求反映当代超国家的法律发展轨迹。依据起草者的目的,该通则在欧洲的任何地方都可适用该通则,从而可供成员国法学研究和判例使用。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一般规定Section 1 - Scope of the Principles 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rticle 1.101-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第 1:101 条:本原则的适用(1) These Principles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2) These Principles will apply when the 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