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合同僵局的破解之道关于合同僵局的破解之道 崔建远 内容摘要: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等场合,债务人虽已构成违约,债权人本有解除权却有意不行使,背离诚信、公平及禁止权利滥用诸项原则,合同存续下去,债务人仍负给付义务乃至违约责任,显失公平。此种合同僵局应被破解,方案可有几种,如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解除合同时应予支持,或者给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一但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即应确认,或者借鉴有关立法例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合同僵局的案件多数不符合情事变更原则的成立要件,也是德国民法上不能履行规则和不可合理期待规则所无力全部解决的,还是持续性合同可以不提理由地解除(终止)制度无法取代的。至于因为境外的立法例无此制度,来否定中国法就不得创设该制度之论,在法理上欠缺依据。 关键词:合同僵局 违约方 守约方 显失公平 诚信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中图分类号:DF5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XX)04-0107-116 一、合同僵局案呼唤相应法律制度的调整 (一)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 在违约的情况下,只有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这是较为普遍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所设条文给人的印象就是如此。可是,实务中出现的下述情况引起我们的反思:合同已经成为不能履行,继续存在下去会给违约方带来负面的结果,可是守约方却不行使解除权。于此场合,应当允许并支持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由裁判机构予以裁判。因为一般说来,已经不能履行的合同继续存在,即使对守约方而言也没有积极意义,令其早日消灭,方为正途。但在主合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同项下的债权附有担保的情况下,能否或在何时允许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需要照顾到债权人这个担保权人的合法权益,对违约方的解除合同设定必要的限制。〔1 〕值得注意的是,在守约方继续享有此类担保利益有失公正的情况下,担保人的利益应被正视,支持违约方关于解除合同的请求即为这种正视的表现之一。 例如,甲欠乙 1 亿元人民币,甲同意以其 A 楼抵偿该 1 亿元人民币的债务,乙表示同意,双方签署了以 A 楼抵偿 1 亿元人民币债务的合同。甲委托丙以其100 套商品房为其抵押担保,丙和乙不但签署了 100 套商品房的抵押合同,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