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保证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 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实施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和组织及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危险品培训管理制度,根据CCAR-276-R 1 和本办法开展培训工作。 第五条 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和组织及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经营人应当明确货运销售代理人危险品培训大纲的认可条件和程序,确保货运销售代理人相关员工根据所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培训合格。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需要接受危险品培训的人员范围应当与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 AN/905,以下简称《技术细则》)的要求保持一致,包括: (一)《技术细则》第一部分第四章表 1-4.1-5 所列人员,其中第九类旅客服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乘机手续的人员、贵宾(VIP)服务人员、行李查询人员、问询人员、航空公司派驻机场的旅客运输保障人员。 (二)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的客货预订、工程维修、应急处置等其他人员。 第八条 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在独立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前,应当接受根据经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的培训并合格。 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当接受危险品基础知识培训,掌握与其职责相符的危险品知识。所在单位仅需留存人员接受培训的相关证明,无需满足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第三、四、五章的要求。当这些人员以第七条第(一)项所列身份工作时,适用本条第一款的培训要求。 第九条 以个人名义从事危险品托运或托运代理相关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根据经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的培训并合格。 第十条 危险品培训包括初训和复训,有效期均为二十四个月。 复训应当在初训或前一次复训有效期内完成。假如复训是在前一次培训的最后三个月有效期内完成,则该次复训的有效期自复训完成之日起开始延长,直到前一次培训失效日起二十四个月为止。 第十一条 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