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渝国土房管发〔2010〕86 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屋产权监理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77 号)及《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解决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在 2012 年底全面完成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任务的目标,特制定本意见。 一、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的基本要求 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应按照调查摸底、测绘量算、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等基本步骤进行。申请人申请登记事项应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 15 日,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1995 国土[籍]字第 26 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登 记 发 证 工 作 的 通 知 》 ( 国 土 资 发〔2001〕359 号)的规定执行。 2、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示、登记、发证原则上使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核发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的《集体土地所有证》,以各区县政府为登记主体,并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备注栏应标注测绘比例尺为 1:10000。权证中各地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国家标准填写。其中耕地、园地、林地对应一级类 0 1、0 2、03;牧草地对应二级类 0 41、042;其他对应二级类 043;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对应一级类 20;交通用地对应一级类 10;其它对应二级类 1 13、118;未利用地对应一级类 11(不包括 1 13、118)、12。 3、同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拥有多宗土地的,原则上应合并登记,发放一本《集体土地所有证》,并在土地登记簿(土地登记卡)上注明各宗地地籍号。村社合并的,可依村民意愿和合并后的村社申请,按调整前的村社建制范围分别申请登记发证,并予以备注。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村民住房所有权登记 1、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村民住房所有权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土地使用权人注记格式为“户主(户)”,例如“张三(户)”。 2、宅基地使用权及村民住房所有权的登记按渝国土房管发〔2008〕661 号、渝国土房管办发〔2008〕53 号文件规定办理。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会商规划、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