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吉办发[2009]38 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伐,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1.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不动摇,坚持农民自主自愿,坚持突出专业合作,坚持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2.鼓励支持农村能人、农村经纪人、专业户、专业协会、村干部、乡镇机构分流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基层农技推广部门、基层供销社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3.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一个,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4.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和农业生产资料、技术、信息服务等经营范围。 5.鼓励同类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跨行政区域发展成员或组成联合社,推进产业化经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6.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注册登记时,其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工商部门要及时办理登记注册。办理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7.注册成立养殖业、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初加工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涉及到的前置审批手续免收所有费用。 8.银行、质监等部门要采取费用减免等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银行开户、机构代码证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加大项目资金扶持力度 9.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增加财政投入。省级财政每年要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2010 年省级财政安排扶持资金 2000 万元,以后随财力增长逐步增加。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10.国家和省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投资项目,可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小型水利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