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令第51 号】《建设⼯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规定》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 号《建设⼯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规定》已经2 0 2 0 年1 ⽉1 9⽇第1 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 0 2 0 年6⽉1 ⽇起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2 0 2 0 年4 ⽉1 ⽇建设⼯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规定第⼀章 总则第⼀条 为了加强建设⼯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程消防设计、施⼯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条 特殊建设⼯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程,是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建设⼯程。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程,是指特殊建设⼯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消防设计的建设⼯程。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作。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政区域内建设⼯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作。跨⾏政区域建设⼯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作,由该建设⼯程所在⾏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互联⽹技术等信息化⼿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作,建⽴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员的信⽤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平。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图、消防设施平⾯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第七条 从事建设⼯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作⼈员,以及建设、设计、施⼯、⼯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定期参加职业培训。第⼆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质量责任与义务第⼋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程消防设计、施⼯质量负⾸要责任。设计、施⼯、⼯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程消防设计、施⼯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