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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_1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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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 第 2 号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 11 月 26 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1 月 1日起施行。 主任杨晶 2012 年 12 月 7 日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条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类,分别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 第四条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管理。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和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组成,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负责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管理,教育科技司负责其他项目管理,对外统一使用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名称。 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立科研项目的,应当委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宜。 第五条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民委鼓励合作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对民族工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其他现实问题研究项目。 第二章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采取招标和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第八条管理办公室于每年 12 月底前在国家民委网站发布下年度的《国家民委课题指南》,在规定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 国家民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应急项目。应急项目可采取委托方式立项。 第九条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 (二)一般应为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的正式在职职工,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且在聘用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1 年;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鼓励和扶持青年学者(40周岁以下)申报; (四)申报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或个人的经费有效资助证明。 第十条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应填写《国家民委课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管理办公室。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 (二)项目申请人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 (三)项目主持人已承担国家民委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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