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油炼销字〔2006〕280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管理,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各炼化企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级生产运行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对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工作负专业管理责任; (一)负责组织进行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停车工艺处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确认,根据现场确认的情况形成装置停用报告; (三)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查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维护保养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 第四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对报废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负专业职责; (二)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办理装置(设备)的报废手续办理,负责办理报废装置拆除的相关手续; (三)负责停用装置特种设备、安技装备、安全设施的检查、校验和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的日常定期检测、检修、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完好。 第五条各级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包括: (一)参与停用装置(设备)维护保养费用计划编制,确保资金到位; (二)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负责报废装置(设备)停用装置(设备)固定资产的核算、审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安全环保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停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措施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环保状况进行检查确认; (二)监督、检查停用装置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 第七条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炼化企业资产报废及处置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八条 报废装置(设备)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停用装置(设备)的审批程序 (一)停用申请。由停用装置(设备)所在单位根据生产计划和物料平衡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装置(设备)停用申请,同时提供装置倒空置换方案、制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