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油炼销字〔2006〕280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管理,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各炼化企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级生产运行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对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工作负专业管理责任; (一)负责组织进行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停车工艺处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确认,根据现场确认的情况形成装置停用报告; (三)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查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维护保养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 第四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对报废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负专业职责; (二)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办理装置(设备)的报废手续办理,负责办理报废装置拆除的相关手续; (三)负责停用装置特种设备、安技装备、安全设施的检查、校验和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的日常定期检测、检修、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完好
第五条各级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包括: (一)参与停用装置(设备)维护保养费用计划编制,确保资金到位; (二)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负责报废装置(设备)停用装置(设备)固定资产的核算、审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安全环保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停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措施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环保状况进行检查确认; (二)监督、检查停用装置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
第七条各级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