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平安适用,保障航空平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平安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局部〕 内使用, 保障机场运行、 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平安的航空器地面效劳设备、 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效劳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平安、适用、节能、环保的原那么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 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保障机场运行、 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平安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标准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 〔以下简称民航局〕 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 使用实施平安监督管理, 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标准,认定检验机构, 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平安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平安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平安和节能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