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基本制度6
1 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制度工程开工前会同建设、设计、承包人进行施工图纸会审,广泛听取意见,避免差错和遗漏,并作出会审纪要(各方签字盖章)
督促、协助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图纸的全面技术交底(包括设计意图、施工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措施等)
2 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制度承包人在单位工程或重要的分部工程开工前提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由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3 设备、材料和半成品质量检验制度承包人对欲进场的材料、 构配件提出工程材料 / 构配件 / 设备报审, 并附相应的出厂证明、材质证明、试(检)验报告、合格证、批号、型号、编号等,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选型或进场,监理工程师应按要求进行抽样、复查;未经认可的材料和设备,不得进场和使用
如以发包人、 承包人等方认可的样品为订货依据,监理还应要求各方在样品上做好签字认可标记,监理宜在监理工作期间保存好样品
4 重要隐蔽工程、分部(项)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承包人在工作完成且自检合格后, 负责填写报验申请并附自检评定资料,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检查,监理验收通过后签认验收意见,承包人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如监理查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按要求整改,并自检合格后再填报验申请报监理工程师重新验收
重要和有要求的隐蔽工程、分部工程和结构工程等应按规定会同勘察、设计、质监部门共同检查认可后方算验收工作完成
5 关键工序质量控制制度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在分部工程开工前确定关键工序
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程中发现一般质量问题,应随时通知承包人及时改正并作好记录
检验不合格时可发出 “监理通知” ,限期整改”不合格工程”
如承包人不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上报发包人同意后发出《停工指令》,指令部分工程、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暂停施工
待承包人改正后,报监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