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市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绍政发〔*〕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含XX县区、*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XX县区)范围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循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互助共济、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四条以下人员可以户为单位,以行政村(居委会)为整体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户籍在市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业人口;(二)户籍在市区,被征用土地后“农转非”,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包括后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人员;(三)上述人员户内未成年人一般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也可以在补差的基础上选择参加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医办”),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设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第1页共6页(二)负责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定期对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三)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
第七条XX县区和*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XX县区均应设立由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