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减轻农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缓解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增强农民互助共济意识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精神,稳步扎实做好我县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参加自愿、就医方便、报销及时、管理完善、运行透明、资金安全”的方针,本着“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突出大病重病、保证收支平衡、社会公开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凡不享受公费劳保医疗报销待遇的本县农业人口,均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按规定享有医疗费用报销及对合作医疗管理和医疗卫生服务提出质询、实施监督的权利
同时履行按期缴纳参加合作医疗资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监督第六条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县政府有关副职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卫生局、财政局、农牧局、民政局、发改局、审计局、广电局、扶贫办等部门负责同志及21个乡镇乡镇长组成
具体职责是:1、组织引导全县农民群众积极参加合作医疗;2、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计划;3、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工作制度、报销制度、基金支付制度、不予报销的医疗范围、转诊制度以及监督、考核奖惩制度等;4、确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合作医疗基金支第1页共13页付范围和报销办法,组织收缴农民个人参合资金;5、设立基金专用帐户,保证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6、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