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 说明:以原文(正文中蓝色字)为准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发〔1 9 9 0 〕0 7 0 号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在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释义】本条明确指出评定损伤程度的依据和原则
评定损伤程度依据: (一)损伤当时,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发生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和生理代谢的变化
(二)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包括损伤当时或者紧接受伤后同时发生的一病或数病,其损伤与并发症之间必须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
外因介入只是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为损伤程度评定依据
(三)损伤引起的后遗症,即损伤后所遗留的任何损害或者病情,必须与损伤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外因介入引起的后遗症,不能作为损伤程度评定依据
查明损伤与行为人行为的因果关系
以事实为根据,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评定损伤程度原则:总的原则是以刑法第八十五条精神为基点,从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出发,详细占有材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但在根据实证,求索真相时,依所援引的不同条文,有的应侧重于损伤当时的伤情,有的则要侧重于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