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夫债妻还父债子还对不对【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合法吗?】夫债妻还父债子还对不对【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同时还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里所指的债务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里所指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1985 年黄某和同村的梁某结婚。婚后一年生下一男孩,取名为黄行。1995年黄某因与妻子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协商后,儿子黄行由黄某独自扶养 。20XX 年 8 月,黄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结果被诊断为肺癌晚期,而此时黄行正读高一,他一边读书一边照顾父亲。20XX 年 6 月,黄某病故。 在此期间,黄某为治病欠下 15000 元债务。黄行处理父亲的后事又向他人借款 1500 元。在亲戚的帮助下,黄行清理了父亲的遗物,包括五间平房和一些家具杂物等。 后来,债权人何某、王某找上门来要求黄行偿还债务,他们认为父债子还 ,是天经地义的事。经协商,何某和王某两人同意将三间平房并家具杂物折价10000 元用来抵债,留下两间给黄行居住,剩下的 6500 元债务由黄行毕业以后再还。随后,黄行立下字据,保证将来一定替父还债。做律师的姑姑知道此事后,告诉黄行无须履行该协议。 本案涉及的是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资不抵债情况下所欠债务的清偿问题 。 首先,应确认黄行为办理其父的后事而借款 1500 元属于其个人债务。因为殡葬是继承人应尽的义务,因此而发生的借款应由继承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而黄某生前为治病所借 15000 元属于黄某的个人债务,根据有关规定,继承人黄行应在其父所留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偿还属于黄某的个人债务。黄某留下的三间房屋并家具杂物共折价 10000 元,再加上两间平房的总价值约 11000元。黄行应在该限度内以全部遗产清偿其父所欠下的债务,至于超过的部分,他同意偿还的法律不加禁止,不同意偿还的,他人不得强制其偿还。 本案中,黄行年仅 17 岁,还在求学阶段,既没有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