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根据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实行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法人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进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二)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