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1: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适用于发生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1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标准有以下5个方面,(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会视同销售政策要点税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条例》第25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