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各项建设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程、 规范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国家农村饮水安全规划范围内中央和省级补助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循本细则。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省11 个设区市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以及国营农场、林场、垦殖场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凡因开矿、 建厂、企业生产、工程因建设标准低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 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注重实效、建管并重、完善机制、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在做好水源论证、 建设方案优化比选的前提下,大力推进规模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 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 2 —理中,运用市场机制,多元化筹资,因地制宜推行企业化管理。第四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饮水安全事业发展,保障工程长效运行。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衡、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与同级水利部门联合下达) 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牵头做好工程规划编制,负责实施方案审查、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法人单位(业主) 做好项目实施。 财政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落实建设资金,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依法加强资金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氟病、 地砷病、 血吸虫疫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饮水供水提供技术支撑。— 3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第二章前期工作及投资计划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