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电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 )设置标准一、编制说明为使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认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 号)、《职业技能证书规定》(劳部发 [1994]98 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汽车维修电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等制定本标准
(以下配置情况按30 人/批的鉴定能力设置)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设置本职业(工种)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和技师(二级)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
三、人员配置(一)所长负责鉴定所(考场)的全面管理工作
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8 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二)副所长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工作
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5 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三)工作人员⒈办公室人员: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事务,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具体工作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⒉考评人员:自有考评员不得少于3 人
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考评员资格证
⒊考务人员:能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负责鉴定人员的报名、资格初审、考场安排、设备材料准备、辅助考评员和监考员工作、考务档案管理和办证等工作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本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⒋设备维修、材料管理人员:负责技能鉴定所的设备、仪器仪表维修及材料管理工作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设备原理及使用,并持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⒌财务管理人员:按财务管理规定配备
负责鉴定收费和日常账务管理工作
必须持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四、管理制度(一)财务管理制度(二)鉴定工作规程(报名、收费、鉴定、办证) (三)岗位职责(四)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