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 摘 要:值班律师制度建立运行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值班律师的定位引起热烈的讨论。值班律师的定位是根本性的问题,是构建该制度的基础,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节约诉讼资源有重要意义。未来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应该借鉴域外国家经验,在拓宽法律援助基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构建值班律师转任为辩护人的机制、建立专门的律师援助通道,例如 24 小时刑事电话咨询,并且加强对对值班律师队伍的管理,以其值班律师制度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能够发挥更好的作用。 关键词:值班律师;不足之处;存在基础;完善建议 引言 值班律师制度是现在司法改革一部分,必须充分发挥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所谓的值班律师制度是指在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①两院三部颁布《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中表明,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在值班律师制度建立以后,的确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以上海市为例,上海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已经覆盖到全市各法院和看守所,20XX 年上海市值班律师共提供法律咨询 49939 人次,转交申请 1277 人次,为认罪认罚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7676 件,在看守所举办法治教育等活动 23次。[1]这就表明,该制度是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制度都在不断地摸索前进中,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以保证值班律师制度能够走得更长久。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定位不清 1.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关系 学术界对于值班律师是否属于辩护律师存在不同的看法。中央民族大学教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授张泽涛认为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的角色,没有辩护人的相关权益,存在着“会见难”的问题,其权利义务也非常模糊,特别是没有阅卷权、调查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提出辩护律师相比,值班律师是一次性、一站式的,其职能就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孙长永认为从应然的角度来看,值班律师的进展方向应当是辩护人化。[2]我认为值班律师是否是辩护律师,要从多个角度论证,对于律师来说最重要的是法律给予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他提供法律服务效果。因此我将一方面比较从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的权利义务。在权利对比中,主要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