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全面规范收费行为,实现收费合法有序、公开透明,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
二、原则和依据(一)原则1
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家、省政策规定
凡属收费,必须按照“软环境建设年”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要求,做到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全面公开,并且必须依法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收费依据
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凡属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经省、市价格部门批准
(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据1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
《关于重新修订和发布20XX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辽财非[20XX]242号)
《关于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XX]15号)
《关于修订和公布*市20XX年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铁市财发[20XX]123号)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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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
相关单位实施收费依据的法律法规
三、清理范围凡市直各行政事业性单位、中省直单位或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征收单位现行的下列收费均列入本次清理规范范围:(一)各行政(含党群、司法)机关、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