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制度改善伴随着二十多年的诉讼实践,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进步
对于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资格问题,人们的认识也在提高和加深
在此基础上,我们对《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诉讼原告与被告资格制度,提出了修改意见,形成了进一步加以完善的制度设计方案
一、原告制度的完善(一)关于形式资格与实质资格问题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历来就有形式资格与实质资格之分
就形式资格而言,是根据“认为标准”确定,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就可以向法院起诉
除了这个起诉人的“认为”外,还有法院的“认为”,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符合条件,就受理起诉人的起诉;同样,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起诉人不具备起诉资格,就不予受理其起诉
因此,这个“认为标准”说到底是形式标准,是第一层面的概念
关于这个标准在《行政诉讼法》第41条和第24条中都有规定
按照第41条的规定,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是“认为标准”的最直接规定形式
第24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这里,“依照本法提起诉讼”这个条件,实际上只有“依照本法”的形式条件规定提起诉讼和确定原告资格
因为,《行政诉讼法》没有任何一个条文规定原告的实质资格
我们认为,这一直是《行政诉讼法》没有直接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个法律规定上的缺陷
修改《行政诉讼法》有关原告资格部分的内容,应当弥补这个缺陷,即规定原告资格的实质标准,使得“依照本法规定提起诉讼”不仅有形式资格也有实质资格的内容作“依托”
否则,所谓“依照本法规定提起诉讼”就成了形式逻辑上的循环,没有什么实质意义
(二)关于原告实质资格问题那么行政诉讼原告的实质资格是什么呢
就是利害关系
其实,利害关系一直就是行政诉讼这类“主观权利”诉讼的原第1页共9页告资格标准,在理论上人们并无分歧,行政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