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美国 NAIC 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提取责任准备金 摘要:2024 年 12 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各种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该试行办法中,有关对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的规定侧重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完善。美国保险官协会(NAIC)于 1997 年修订、并于 1998 年开始实施的关于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对我国非寿险公司以及保险监管部门有借鉴意义。特别是根据美国保险官协会(NAIC)的新规定,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涉及到精算人员的经验与推断,故对精算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长期责任准备金;成长惩处;成本率 一、引言 为了法律规范非寿险业务的进展,加强非寿险业务的核算工作,促进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科学管理和准确计算,减少经营非寿险业务的公司管理层对准备金提取的人为干预和主观臆断,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保险业界都极为重视准备金领域的理论及其实践操作和监管模式的讨论。 2024 年 12 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规定,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采纳二十四分之一法或者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对于某些特别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纳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1]由此可见,目前监管部门在准备金监管上,对短期险和长期险业务等同对待,均要求根据传统的比例法计提,并没有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方式。 该试行办法明确了传统比例法的法律地位,并最先以法律的形式将精算理念引入准备金的核算,势必有力推动产险公司的法律规范经营与管理。该试行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办法要求长期责任准备金按比例计提,因而较《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有了相当大的改进。但相对于目前产险公司的业务操作方式而言,试行办法仍有一些不足。一方面,各产险公司长期险业务以楼按为主,而该类险种保险期间较长,一般涉及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等较长时间,最高甚至可达三十年;另一方面,该类险种的签单费用一般偏高,后续费用较低,呈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