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思考行政许可申请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拟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意思表示
申请许可的意思表示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即提交申请书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根据申请经营项目的不同,提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交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应当真实,《行政许可法》第78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已明文规定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的审查责任似乎已无关紧要
殊不知,该法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否则,一旦因疏于审查而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不仅将被责令改正,也会使相关人员受到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追究;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将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行政机关虽不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仍负有审慎审查的责任,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在职权范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作出认定,这才是《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
而如何把握好许可过程中的形式与实质审查的“度”,由于法律的模糊,确实在操作中有相当的难度
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是我们观察与研究法律问题的逻辑前提之一
这就决定了我们在论证某一法律问题时,必须首先探寻与此有关的法律规范中的立法原旨;没有这样的叙述作铺陈,由此获得的结论也许是可疑的
关于行政许可的审查标准,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前分散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在法律位阶层面上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正因为如此,各行政机关之间对于行政许可的审查标准不一,从而也引出了许多理论与实践的问题
《行政许可法》作为规范行政许可设定与实施的“一般法”,可以对行政许可审查标准作出统一规定
但是,《行政许可法》虽然对此问题有所涉及,但并没有为行政机关提供一个明确、具体的审查标准,其中的原因外界不得而知
从《行政许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