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保证我局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相对人因不服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起应诉工作,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业务室负责行政应诉的管理工作
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当日内,向局长汇报
第四条由局长主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案情及诉状,研究撰写答辩状事宜,并从诉讼案件的承办人中选派代理人
根据情况,也可委派律师参与诉讼
第五条委托代理人应根据会议拟定的答辩状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拟定答辩状提纲,交局长审阅
第六条根据局长审定的提纲,委托代理人应进一步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情况,调阅分析案卷,在人民法院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三日前,向局长提出答辩状初稿,经局长审定批准后交付打印
第七条应诉前委托代理人应全面熟悉有关行政行为及法律依据,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理由和要求,做好应诉准备
第八条业务室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送交答辩状及法院要求送交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需要请律师的行政诉讼案件,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人员代表某地局选聘
业务室、案件承办人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为其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条委托代理人在进行行政应诉时,应做到有法有据,以法服人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按《信阳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
人民法院裁定需进行行政赔偿的,按某地局《行政赔偿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局长召集案审会成员、案件承办人研究上诉事宜,由办案人员起草起第1页共3页诉状,经局长审批后,业务室承办上诉事项
第十三条应诉工作形成的案卷材料由业务室归档管理
行政执法检查抽样及样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增强本局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便于社会及行政相对人监督,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在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