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制度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保证全体执法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依据《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制度是指从立案开始,通过事中跟踪、事后回访对行政处罚行为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第三条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制度适用范围为分局依法做出的所有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跟踪回访的对象为依法处罚的当事人。第四条为确保本制度的落实,分局建立行政执法行为跟踪回访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科所负责人为成员。第五条跟踪回访应遵循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回访与服务、回访与规范相结合。第六条跟踪回访的方法:(一)办案单位组织自访。在案件立案后,办案单位应向跟踪回访的对象发放《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卡》和《行政执法监督跟踪回访函》,结案后应派出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到跟踪回访对象处,进行回访工作。(二)纪检监察部门的函访。在行政处罚后,分局委托开发区纪工委发放《行政执法监督跟踪回访函》进行函访。分局对收集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属实的问题落实具体负责人,及时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予以追究;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予以通报警示,进一步强化超前预防机制。(三)上级机关的走访。由办案单位的上级机关组织人员,到办案单位跟踪回访的对象处上门或座谈回访。跟踪回访工作应按照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的要求,认真填写《跟踪回访记录表》,并由办案单位建立台帐备案。第七条跟踪回访的内容:(一)向跟踪回访的对象了解案件承办人员及承办单位在第1页共2页办案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情况。(二)征求跟踪回访对象对行政处罚的意见。(三)了解跟踪回访对象被处罚后的整改情况及生产经营中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引导和帮助企业规范经营。第八条跟踪回访的时间。办案单位组织的自访,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访的,可适当放宽时间;纪检监察机关的函访,应在立案调查后进行;上级机关的走访为不定期回访,可以到跟踪回访对象处上门个别回访,也可邀请部分跟踪回访对象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集中座谈回访。第九条违反本规定,对应发《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卡》而未发的,或应组织自访而未访的,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过错责任追究。第十条回访人员在回访工作中,应认真听取跟踪回访对象的意见,对他们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诚恳地予以接受,并如实地反馈给纪检监察部门,并作出妥善处置。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