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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监察制度VIP免费

行政执法监督监察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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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监察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肃行政执法纪律,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促进依法、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XX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XX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检查、收费、征收、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凡在本县境内从事行政执法行为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县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县监察局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察和处分。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最低限额为处罚标准。第七条行政执法单位不得违规、重复抽样,不得收取抽样检测费用。第八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内设部门的检查予以联合,不得多部门、多次对同一管理单位进行检查。第九条行政执法单位对依法受理的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期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十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慎重使用行政强制措施,能够就地封存的,不得异地封存;不得违规收取抵押金或保证金;不第1页共3页得草率拘押企业法定代表人。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单位不得强制管理对象接受自愿性质的服务。行政单位没有提供服务或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法律规定要求的,不得收取服务费用。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履行公务时超出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要求管理相对人派车接送,接受管理相对人宴请,提出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二)向管理相对人摊派钱物;(三)强迫管理相对人订购刊物或者音像制品等;(四)要求管理相对人报销各种费用,索取或者收受管理相对人财物;(五)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六)擅自实施行政检查,或者未按法制机构的批复检查和检查未按照规定登记;(七)收费、罚款不使用专用票据。(八)为单位、个人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四条县政府法制办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一)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二)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资料;(三)对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或者向其了解有关情况;(四)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五)对有关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督查处理;第十五条县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做出以下处理:(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纠正;(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三)通报批评;第2页共3页(四)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五)变更、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第十六条县政府法制办在对违法执法行为进行处理时,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移送县监察局,并同时建议县监察局对在执法中违反行政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县监察局对县政府法制办的建议应当认真审查,并调查处理。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县监察局应当予以调查,并视情节轻重,依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具体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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