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8〕第1 号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2008 年3 月14 日第5 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4 月15 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 漏 。 第八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 金融机 构 承 销 。企业可 自主 选 择 主 承 销 商。需 要 组织 承 销 团 的,由 主 承 销 商组 织 承 销 团 。 第九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 在中国境 内注册且 具备 债券评 级 资质 的评 级 机 构 进行信用评 级 。 第十 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 销 机 构 、信用评 级 机 构 、注册会计 师 、律师 等 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