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井下作业成本核算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井下作业成本核算与管理行为,降低工程作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井下作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井下作业成本核算和管理任务: (一)及时准确归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计算井下作业成本; (二)反映井下作业成本的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成本开支范围; (三)根据井下作业成本的构成,检查各项定额的完成情况,挖掘成本降低潜力
第三条 井下作业成本核算对象: 根据施工企业按施工合同确定的施工项目为核算对象的要求,井下作业应以施工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具体分为:大修、检下泵、酸化、压裂、侧钻、防砂、注气、补孔、转注(抽)、调剖、其他作业等
各井下作业施工单位可根据具体施工项目适当增减
第四条 井下作业成本一般应包括井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制造费用等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施工成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各项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应遵循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严格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本期费用与下期费用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的界限,不得相互混淆,乱挤乱摊成本,以保证成本计算的真实准确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成本核算与管理,保证成本核算与管理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成本项目及内容 第七条 井下作业成本核算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规定如下: (一)直接材料费:指井下作业过程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费用,包括: 2 1、主要材料:压裂砂、化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