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鸣庄村毛村组X 号,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被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双狮村银河组XX 号,身份证号:XX(系贵CXX 号货车驾驶人) 被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双狮村银河组X 号 ,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系贵CXX 号货车实际所有人)被告遵义市XX 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 地址:遵义市XX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XX(系贵CXX 号货车挂靠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 中心支公司 地址:遵义市香港路乌江大厦一楼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联系电话:XX XX XX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人民币 XX 元。 (详见索赔清单)二、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 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赔付范围内直接支付原告。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 年X 月X 日X 时X 分,原告XX 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汇川区高坪镇李村坎往高坪镇方向行驶至岩口路段时,与被告XX 驾驶的贵CXX 号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XX 受伤及两车受损 的交 通 事故 。 后 经汇川区交 -警 大队 公交 认 字 [2015]第 XX 号《 道 路交 通 事故 认定书 》 认 定:XX 负主 责、XX 负次 责。 原告XX 因 本 次 交 通 事故 受伤在 XX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住院 治 疗 ,住院 时间 从X 年X 月X 日至X 年X 月X 日止 ,共计 145 天 。 经 医 院 诊 断 为 : 1、 双 小 腿 皮 肤 软 组 织 坏 死 伴 感 染 ;2、 左 胫 腓 骨中 下 段 开 放 性 粉 碎 性 骨 折 ;3、 右 腓 骨 远 端 骨 折 ;4、 全 身 多 处 皮 肤 挫 裂伤 。 2012 年 7 月 6 日 , 原 告 XX 经 XX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司 法 法 医 鉴 定中 心 评 定 伤 残 达 十 级 ; 双 小 腿 广 泛 瘢 痕 遗 留 需 后 续 治 疗 费20000.00元 。 原 告 因 本 次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致 左 下 肢 功 能 丧 失 10%, 已 不 能 从 事 正常 的 体 力 劳 动 , 故 依 法 主 张 2 万 元 精 神 抚 慰 金 。 经 了 解 , 贵 CXX 号 中 型 自 卸 货 车 系 XX 所 有 , 挂 靠 于 XX 运 输 有 限公司 , 投保于 中 国平安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