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文件规定医院应宣教孕妇16~24周按医院超声检查诊疗常规进行超声楂,主要为胎儿生长评估和体表及内脏结构发育检查
对可疑异常的孕妇应转诊至有条件进行胎儿系统超声检查的单位,在24孕周前进行全面超声检查
超声应诊断的致命性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单腔心、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
一、对人员的要求 从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承担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医师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超声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2、在本岗位上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 5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的人员
二、设备要求 承担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单位,应具有实时超声诊断仪及一台以上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配有图像记录设备
三、不同孕期超声检查的目的和内容 卫生部全国产前诊断专家组建议产科超声检查分以下4个层次
第一层次:一般产科超声检查
是对胚胎和胎儿进行大致的生长发育评估,不是以检测胎儿畸形为目的,但对产科临床仍能提供一些有意义的诊断信息
仅要求双顶径、股骨长径及腹围的测量,胎盘位臵、胎位及羊水情况的评估
适合条件较差的基层医院或在条件较好的医院已进行过系统超声检查的孕妇
第二层次:常规产科超声检查
即完成一般产科超声检查内容外,还应对胎儿主要脏器进行形态学观察,如颅内某些重要结构,四腔心切面,腹腔内肝、胃、肾等脏器的观察以及对胎儿严重致死性畸形进行粗略的筛查
第三层次:系统胎儿超声检查
该层次检查对超声医师、仪器设备、检查所需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时孕周大小均有严格要求
不是所有超声医师、所有医院都能进行该层次超声检查
应在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院、由取得产前超声诊断资格的超声医师检查,但并不排斥其他医院进行第三层次超声检查
通过该层次超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