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 江 省 文 成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文民初字第303号 原告钟某1,女,1995年1月18日出生,畲族,学生,住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旁边垟村。 原告钟某2,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畲族,学生,住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旁边垟村。 法定代理人兰某1(系上述两原告之母),女,务工,住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旁边垟村。 原告兰某1,女,1969年7月2日出生,畲族,务工,住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旁边垟村。 原告钟某3,男,1927年2月25日出生,畲族,务农,住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旁边垟村。 原告兰某2,女,1929年12月9日出生,畲族,务农,住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旁边垟村。 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特别授权代理),男,某某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县某某电瓶三轮车厂,住所地浙江省某某县。 2 诉讼代表人谢某某,该厂负责人。 被告苏某某(系谢某某之妻),电瓶车经销户,住浙江省某某县。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某某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某1、钟某2、兰某1、钟某3、兰某2与被告某某县某某电瓶三轮车厂(以下简称某某车厂)、苏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五原告于 2005年 7月 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5年 11月 3日、11月 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某某车厂的诉讼代表人谢某某、被告苏某某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方在第一次开庭时均未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诉称,原告钟某2、钟某1系钟某4子女,原告兰某1系钟某4妻子,原告钟某3、兰某2系钟某4父母。2005年 2月 28日,钟某4到苍南灵溪向被告苏某某购买电瓶三轮车一辆,该车系被告某某车厂生产加工的。2005年 4月 5日凌晨,钟某4驾驶该电瓶三轮车,从文成县百丈漈镇长垄村驶往县城。凌晨 3时许,途经文成县百丈漈镇下石庄村下坡急弯地段,车辆冲出右侧路面坠入落差 6.65米的坎下,造成钟某4当场死亡和车辆内乘客雷某某、刘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文成县交巡警大队委托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对该电瓶车进行技术鉴定,认定该电瓶车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存在安全行车隐患,从而导致该交通事故的发 3 生。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二被告生产、销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