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 江 省 文 成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文民初字第303号 原告钟某1,女,1995年1月18日出生,畲族,学生,住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旁边垟村
原告钟某2,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畲族,学生,住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旁边垟村
法定代理人兰某1(系上述两原告之母),女,务工,住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旁边垟村
原告兰某1,女,1969年7月2日出生,畲族,务工,住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旁边垟村
原告钟某3,男,1927年2月25日出生,畲族,务农,住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旁边垟村
原告兰某2,女,1929年12月9日出生,畲族,务农,住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旁边垟村
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特别授权代理),男,某某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县某某电瓶三轮车厂,住所地浙江省某某县
2 诉讼代表人谢某某,该厂负责人
被告苏某某(系谢某某之妻),电瓶车经销户,住浙江省某某县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某某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某1、钟某2、兰某1、钟某3、兰某2与被告某某县某某电瓶三轮车厂(以下简称某某车厂)、苏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五原告于 2005年 7月 14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5年 11月 3日、11月 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某某车厂的诉讼代表人谢某某、被告苏某某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方在第一次开庭时均未到庭)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诉称,原告钟某2、钟某1系钟某4子女,原告兰某1系钟某4妻子,原告钟某3、兰某2系钟某4父母
2005年 2月 28日,钟某4到苍南灵溪向被告苏某某购买电瓶三轮车一辆,该车系被告某某车厂生产加工的
2005年 4月 5日凌晨,钟某4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