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员工的招聘和录用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 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 身份 证 和其他证 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 担 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 取 财 物 。 第十 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 立书 面 劳动合同。 已 建立劳动关系,未 同时订 立书 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 个 月 内订 立书 面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 订 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 一 条 用人单位未 在用工的同时订 立书 面 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 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 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 照 集 体合同规定的标 准 执 行;没 有集 体合同或者集 体合同未 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 四条 无 固 定期 限 劳动合同,是 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定无 确定终 止 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