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物价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关于海口市新建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发文时间:2010-4-19市价字[2010]82号海口市各房地产公司及房产中介服务机构:为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推进价格诚信体制建设,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海口市新建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工作通知如下:一、凡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营销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都应该实行明码标价
二、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用《海口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附件1)和《海口市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附件2)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价格和收费公示
《海口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海口市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统一监制,经营者自行制作
四、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
标示内容包括:(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名称,所售楼盘名称,销售基准价,最高价,价格形成方式
(二)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
(三)房屋总价款外,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四)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六、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