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包括对不安全行为的检查(互检、自检、抽检)、观察预警、识别研究、评审等
对不安全行为的责任追究执行矿安全问责制度
(一)不安全行为检查 1 、安全办作为本矿的安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全矿井生产过程中各类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管理
矿、区队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均负有监督检查、纠正的义务
现场作业中首先要确保个人按章作业,同时也要互相监督提醒其他人员不违章作业
2 、检查执行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周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增加检查频率时具体调整;动态检查由安全员、跟班人员实行2 4 小时不定时的对各作业点进行巡回检查,检查要覆盖生产全过程、全方位
3 、定期检查每周与综合管理体系检查相结合,具体由各专业检查组组长召集,检查线路、人员安排由专检组组长安排
4 、动态检查除矿领导及各业务部门、专检人员日常随机进行检查外,还要以“小分队”的形式组织突击抽查,“小分队”的检查具体由安全办负责牵头组织,检查成员根据检查范围和专业由组织人随时召集有关业务部门人员机动性的组合
5 、不定期检查要重点突出中夜班的检查,“小分队”检查频次原则上每旬组织一次
6 、检查必须对照煤矿安全规程、规程措施、岗位标准、岗位责任制等进行,要高标准、严要求
7 、检查要把重点放在采掘、“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机电运输和外委施工队伍现场管理上,对于井下重点工程和搬家倒面、打眼放炮工程、大型器材长距离运输等易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作业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8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作业行为,应现场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及责任单位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组织进行责任追究,提出经济处罚、待岗培训直至行政处理意见,并要及时通报全矿
9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不安全行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业区域存在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