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7 年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教职工考核工作,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教育教学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建设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根据泰人通〔2007〕174 号《关于印发〈泰州市公务员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意见
第二条我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领导考核、群众考评、自我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便于操作的原则等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要求第三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指非市管干部的我校在编在岗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市管干部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1
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内的人员;2
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3
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4
待聘人员;5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人员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相关规定处理:1
凡教学科研岗人员出现一次Ⅱ级以下(含Ⅱ级)教学事故,考核等次不能为优秀;出现一次Ⅰ级以上(含Ⅰ级)教学事故或两次以上Ⅱ级以下(含Ⅱ级)教学事故,考核等次不能为合格
其他岗位人员出现一次一般责任事故,考核等次不能为优秀;出现一次以上严重责任事故或两次以上一般责任事故, 考核等次不能为合格
(一般责任事故是指对学校的形象、声誉、经济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经济损失在5-10 万元之间的责任事故;严重责任事故是指对学校的形象、声誉、经济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经济损失达到10 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
调任或者转任的教职工,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