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7 年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教职工考核工作,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教育教学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建设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根据泰人通〔2007〕174 号《关于印发〈泰州市公务员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意见。第二条我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领导考核、群众考评、自我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便于操作的原则等。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要求第三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指非市管干部的我校在编在岗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市管干部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1. 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内的人员;2. 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3. 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4. 待聘人员;5.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人员。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相关规定处理:1. 凡教学科研岗人员出现一次Ⅱ级以下(含Ⅱ级)教学事故,考核等次不能为优秀;出现一次Ⅰ级以上(含Ⅰ级)教学事故或两次以上Ⅱ级以下(含Ⅱ级)教学事故,考核等次不能为合格。其他岗位人员出现一次一般责任事故,考核等次不能为优秀;出现一次以上严重责任事故或两次以上一般责任事故, 考核等次不能为合格。(一般责任事故是指对学校的形象、声誉、经济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经济损失在5-10 万元之间的责任事故;严重责任事故是指对学校的形象、声誉、经济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经济损失达到10 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 )2. 调任或者转任的教职工,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3. 在试用期内的教职工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4. 学校派出学习、培训的教职工,由各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5. 由学校选派到有关单位工作或学习的教职工,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本单位负责考核并提出建议等次,学校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等次。6. 凡全年病假超过一个月、事假超过半个月者,考核等次不能为优秀。7. 教职工涉嫌违...